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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大宗商品交易规则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及交收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及交收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交易中心内进行现货挂牌交易的商品的现货交易交收业务按本办法执行,交易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中心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现货挂牌交易。

第四条 现货挂牌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商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在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中选择相应的产品进行采购订单与销售订单的现货挂牌,分“采购挂牌”与“销售挂牌”两种方式。

第五条 进行销售挂牌交易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相对应产品的经营资质,从事与其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挂牌产品的要求

第六条 挂牌产品由于各自不同的特性,具体要求参见各产品交收细则中规定。

第三章 现货挂牌交收流程

第七条 现货挂牌交收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易日9:00~16:00为交易挂牌时间。将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四个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15交收日。

(一)交易挂牌

D1交收日,有现货销售与采购意向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规则进行网上挂牌:

1、保证金挂牌制度。交易中心无论是采购挂牌或是销售挂牌都必须先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保证金数额参见具体品种的相关规定。

2、销售挂牌:卖方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上进行销售挂牌申报时,须有能力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及约定的时间内备足相应的符合电子合同约定质量的货源。卖方应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在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上提交销售商品所要求的详细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日期、产品标准等相关信息。

3、采购挂牌:买方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上进行采购挂牌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采购挂牌申报数量对应的保证金及货款(按挂牌的价格及数量计算)。买方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提交采购商品所要求的详细信息,包括品种、等级、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限、产品标准等相关信息。

(二)配对成交

对于买方和卖方的挂牌申报信息,应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成交。

1、挂牌申报配对的卖方,应按交易中心的相关品种的具体规定交纳配对货物总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保证金。

2、对挂牌申报配对的买方,应按交易中心的相关品种的具体规定交纳配对货物总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保证金。配对成交后双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中心按规定冻结买方配对成功的货物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如成交当日买方账户资金不足,则须在第二个交易日11:30分之前补足。

3、对于配对成功的挂牌申报,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

4、交易中心及时将买方和卖方当日提交的配对成功的挂牌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实时显示。

(三)货物交收

(1)现货挂牌配对成功之后,D1日卖方根据成交电子合同的约定立即启动交货程序,D2日卖方应及时与买方协商办理发货手续,如在电子合同上有约定交货时间和地点的则按约定办理。

(2)如买方有开票需求的,买方须尽快向卖方提交开票资料等相关信息。

(3)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的3个工作日完成交收货物的重量、质量的检验,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买方认同卖方所交货物的重量与质量。若买方对交收货物的重量、质量有异议,则在系统中提请货款溢短或升贴水,买卖双方按约定或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无果,则直接提交约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确定后按合同约定执行。相关的检测费及人员差旅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四)货款划转及增值税发票

(1)若买方对重量及质量无异议,则将 80%的货款划转到卖方账户。

(2)若买卖双方对交收货物的重量及内在质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全部解决(以交易中心收到重量及质量确认书之日为准),卖方在争议解决的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以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寄日期为准),同时将邮寄存根(扫描件或传真件)传给交易中心。

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或买方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需将20%的货款划转到卖方账户,并由交易系统清退买卖双方各自的交收保证金。

因买方提供的资料有误致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买方责任自负;买方提供的资料延期的,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可以顺延。

第四章 交收货物的重量确定

第八条 交收货物的重量确定

(一)买方收到货物的当日,如买方不提出重量检验或对货物的重量没有异议,则以买卖双方在电子合约上记载的净重作为买卖双方结算交收货物重量的依据。

(二)如买方提出重量异议,买方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由交易中心通知卖方,买卖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约定的第三方进行重量检验,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章 交收货物质量的确定

第九条 交收货物的质量确定

(一)质量验收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通知交易中心;若有异议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由双方对质量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未果则由按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将作为双方结算和处理争议的依据。若交易中心在买方收到货物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买方对货物质量的验收确认,则视同买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

(二)质量异议检验规定

1、买方在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抽样和质量检验。

2、各产品的检验标准和抽样规定参见各产品的相关细则。

3、抽样时,买卖双方应该到场监督,买卖双方不到场监督的,视为同意抽样结果。

4、检验费用先由提出异议方承担,结果确定后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十条 争议处理 

1. 存在质量异议纠纷时,若买卖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初次检验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2.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卖双方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无异议,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交收货物有质量异议的申请。

第十一条 质量检验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买卖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条款进行降价、退货或换货处理。因降价、退货或换货所发生的风险及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十二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现货交收违约:

1. 在电子合约规定交货期限内,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的;

2. 在电子合约规定交货期限内,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电子合同规定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在电子合约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4. 买方未在电子合约规定的期限内向交易中心交付足额货款的。

(二) 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 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 发生现货交收违约后,交易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 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货物总价值的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卖方违约的,交易中心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中心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 买方违约的,交易中心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3.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中心按最大违约电子交易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并对双方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货物总金额的 一定比例的罚款,充当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在现货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收中心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或者交收中心调解失败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于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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