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包括十二章,全文详情如下: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 品种和合约
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合约以人民币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
第三章 经纪与自营
第十四条交易所会员分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十五条境外交易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一)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
温馨提示:请远离场外配资,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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