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共六章,全文如下: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共六章,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 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者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 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等。
必要时,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其他资料。
第八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会员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
第九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申请经营机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有健全的远程交易管理制度;
(四)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等;
(二)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温馨提示:请远离场外配资,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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